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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全面修订 亮点解读修法背景 修订《安全生产条例》 严落主体责任 整治薄弱环节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表示,2010年,我市出台《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但是,我市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更是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制度规定不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仍然存在薄弱环节等诸多问题。 2014年,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加重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中央、市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决策精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加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修改完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高绍林说。 《条例》内容 全面修订七方面内容 “危化品安全管理”专设一章 高绍林介绍,《条例》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吸取天津港“8·12”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防范措施和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70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与现行《条例》相比,新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厘清了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职责范畴,细化了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等相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高绍林说,《条例》重点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了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补充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为巩固危化品整治成果,加大监管力度,《条例》专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章,对危化品企业登记注册、危化品储存和运输专用车道、危化品项目的规划布局和在线监控等作出规定。 同时,《条例》也强化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约束,如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增设危化品专用车辆不在危化品运输专用车道内通行的法律责任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吊销证照的处罚等。 亮点解读 消除事故隐患 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将受罚 《条例》摘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和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或者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解读: “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条例》重点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还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据了解,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今年10月,我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点推动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已取得初步成效。截止到11月初,共检查危化品及工业企业101家,查出安全隐患261项,对11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立案处罚,依法询问企业相关负责人84人次,实施行政处罚39万元,另外对33家存在问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责成企业处理相关责任人63人。 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铁面、铁规、铁腕、铁心”的“四铁”要求,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排查隐患能力和有关部门“专职专责”的安全生产态势也显著提高,全社会“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逐步形成。而新修订《条例》的出台,将对进一步落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更为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风险源头管控 杜绝“包而不管、以租代管” 《条例》摘要: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解读: 近年来,出租、发包行为逐渐增多,由此带来的“层层转租、层层转包”“包而不管、以租代管”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带来的事故隐患不断积聚,潜在风险越来越高。 《条例》从制度建设角度,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出租、发包行为,让出租方、承租方,发包方、承包方都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消除各类潜在隐患,实现了对生产经营企业的源头管控。 确保楼宇安全 物业要开展经常性巡查 《条例》摘要: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通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 解读: 我市楼宇经济快速发展,楼宇中业态分布多样,部分楼宇出现了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管理不规范的情况。特别是多产权楼宇中,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之间安全责任不清晰,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难以有效落实。此外,还有一些楼宇安全生产投入无法保障,消防设施严重不足或长期得不到正常维护保养,非法施工、消防设施被封堵等问题得不到治理,商业楼宇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据介绍,《条例》吸收、借鉴了重庆、甘肃等地做法,对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同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完善安防网架构 重点企业“一张图”展示 《条例》摘要: “第四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重点化工企业,应当装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实时进行监控,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解读: 化工产业作为我市八大支柱产业之一,历史悠久,门类众多,涉及海洋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化工等诸多领域,也历来是我市安全监管的重点。据不完全统计,天津现有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4600余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300余家、经营企业4000余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190余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数十家。 《条例》新设在线监控制度,规定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科技手段,实时进行监控,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市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市基本建成连接市、区县、园区(街镇)和企业的“三级四层”安防网基本架构,与市政府应急办、公安消防指挥中心等部门实现了互联共享,首批1466家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123家重大危险源企业实现了联网接入,实现了“一张图”展示。市和部分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了应急值守平台,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建立了画面定时巡检、每日定时点名等值守制度,使安防网系统有效运行。 保障存储安全 危化品数据异地备份 《条例》摘要: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随时完整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并将数据异地备份。” 解读: 《条例》首次提出了危险化学品储存数据异地备份的概念。市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说,这里指的异地备份,可以将完整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的资料备份在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之外的地址,也可以利用科技化手段进行云端数据等备份形式。 据了解,异地备份原则的提出是深刻吸取“8·12”事故教训,为紧急救援和事故防范提供数据基础,防止出现仓储危险化学品情况不明、数据不清等情况。 规范运输行为 危化品配备专用车道 《条例》摘要: “第四十四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特殊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划设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道。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应当在划设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道内通行。” 解读: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道的划设、车辆通行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已在滨海新区海滨大道、汉沽栖霞街、大港轻纺大道等道路上施划了42.7公里的危化品车专用车道。通过运行情况来看,取得了一定效果,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安全管理行为,同时也正在积极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在充分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全市有条件的区域推广实施。 及时查摆问题 化工园区“安检”周期缩短 《条例》摘要: “第四十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的化工集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每3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评价……” 解读: 化工园区内大量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集中布局,风险叠加,一旦发生事故,如果处理不及时,很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连锁效应。 为切实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条例》要求化工园区的整体安全评价由现行的每5年一次缩短为3年一次,科学评估区域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说,3年一次的时间与危化企业安全现状评价的时间保持高度一致,便于及时查摆问题,堵塞漏洞,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安全。 实现监管专业化 聘请高科技“外援” 《条例》摘要: “第五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向社会专业组织等第三方购买专业技术服务。” 解读: 引入第三方参与,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安全检查专业化的必然要求,在国内外已有成熟经验。 我市从去年开始,在引入第三力量参与安全监管上进行了大范围的尝试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各区县先后与34家我市或外省市在津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协议55份,出动安全专家检查上万人次,查处大量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工作,缓解了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力量不足、工作任务重、专业技术性不强、基础薄弱等问题,提升了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 同时,《条例》也补充细化了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严禁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报告等违法行为。 提高违法成本 对企业和责任人实行“双罚” 《条例》摘要: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 《条例》在法律责任规定上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适应“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际要求。 市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解析,《条例》一是堵塞了漏洞,对新增设行为、细化行为以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如增加了未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未按《条例》要求设置管理机构及人员等的行政处罚;二是加重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并实施“双罚”,即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的同时,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达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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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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